其他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工作的通知
五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一、受理范围
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宁夏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异地搬迁备案。
二、受理时间
三、申请办理流程
申请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模块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同时按本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异地搬迁申请及以下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报告(附件1);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关于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5.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迁出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8.知识产权权属人变更证明材料;
9.企业2020-2022会计年度(在宁夏区域内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10.企业2022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11.异地搬迁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地方审核与汇总。
五市科技局和银川经开区经发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对审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的,由科、财、税三部门共同汇总填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2,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并对形式审查结果负责。
(三)材料报送。
五市科技局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并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推荐企业的纸质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至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推荐函中应明确推荐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且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等内容。
(四)备案公告。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对异地搬迁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地方推荐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企业,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四、专项审计要求
五、联系方式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代章)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THE END——
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
政策宣传、政务服务、公共服务、解答企业投诉建议的重要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读重大政策,为您提供实用知识和服务。
微信号:nxqyggfwpt
长按二维码关注
网址:www.smenx.com.cn
联系电话:0951-5699328